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6月1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广西男子林某康行凶致一死一重伤案相关行政诉讼有新进展。
2024年10月14日,死者何敏敏(化名)的男友林某康闯入其家中,将何敏敏的姐姐砍伤,并将何敏敏带走。同日,何敏敏在另一小区坠楼身亡。林某康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被害人的父亲何先生表示,案发二十天前,林某康曾非法闯入他们家中,且有持刀威胁行为,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案发前夜,女儿再次报警称被林某康殴打,其中一家派出所称非该所管辖不受理,另一家派出所接警后组织进行了调解。调解结束数小时后,林某康再次作案,导致两个女儿一死一伤。
何先生认为警方存在失职,对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江南分局提起行政诉讼。其中,何先生夫妇诉西乡塘公安分局一案已二审宣判,南宁中院认定,本案属于“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西乡塘公安分局当天接处警行为违法。6月17日下午,他们起诉江南分局一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法院传票(图源 受访者)
妹妹男友行凶致姐妹俩一死一伤
被害人父亲称其曾多次威胁女儿
何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是广西宾阳人,双胞胎女儿何婷婷、何敏敏(均为化名)出生于2003年。他平时在老家宾阳,两个女儿则常住南宁。据他事后了解,何敏敏与林某康于2024年7月通过抖音认识,案发前女儿已提出分手,但林某康一直纠缠,还威胁要公开女儿的隐私视频、找他们全家等。
何先生表示,2024年9月22日,林某康闯入他们家中,手持菜刀威胁大女儿,并将小女儿带走。事后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林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人身安全,情节较重,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
何先生称,林某康被释放后,又再次给小女儿发送威胁信息。女儿还曾提醒家人要注意安全。当时他在宾阳,听说此事后,曾于10月9日打电话报警。10月11日,小女儿原本要去靖西参加同学的婚礼,但未按计划出现。次日他妻子发现联系不上女儿,又再次去派出所报警。何先生称,10月13日晚,女儿才联系母亲称自己头痛、不舒服。
2024年10月13日,何敏敏再次报警称遭到林某康殴打。江南公安分局沙井派出所在接警后表示,因案发地非该所管辖,需到上尧派出所处理。何敏敏遂在前男友王某某陪同下再次前往西乡塘公安分局上尧派出所报警。
报警后,何敏敏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痛、鼻中隔骨折。随后,上尧派出所民警组织何敏敏、林某康进行调解。双方签订调解书后,于10月14日5时48分离开派出所。当日7时许,林某康便再次持刀闯入何家,将何婷婷砍伤,并将何敏敏带到另一小区的天台,后来何敏敏坠楼身亡。
病例显示,姐姐何婷婷当天入院时被诊断为“全身多处刀砍伤、失血性休克”,医院曾下达病危通知书。后来她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此外,何婷婷的双手损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后林某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目前,该起刑事案件已一审开庭,尚未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属不宜适用调解情形
驳回家属行政赔偿请求
案发后,何先生夫妇对西乡塘公安分局、江南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他们曾多次报警,若得到妥善处理,或许不会发生后来的案件。
其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1月对他们起诉西乡塘公安分局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2024年10月13日何敏敏报警称遭到林某康殴打后,西乡塘公安分局上尧派出所接警处置并组织了调解。二审判决书显示,南宁中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第七款“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条款属于兜底条款,旨在应对现实中无法明确列举但又明显不适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情形。在具体适用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立法目的综合判断,不能滥用,不能与治安调解促进化解矛盾纠纷的立法旨意相违背。
本案中,林某康在两次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中均为主观故意、事发起因均相同,均存在暴力行为,且两个违法行为时间间隔短。因此其10月13日实施的案涉违法行为应认定属于“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公安机关不能适用调解处理。
此外,西乡塘公安分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调查询问时,已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也无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其他取证方式对上述情况予以核查,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南宁中院认为,此前一审法院认定西乡塘公安分局案涉接处警执法行为违法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何先生夫妇主张的行政赔偿,南宁中院则予以驳回。法院认为,虽警方执法行为违法,但何敏敏死亡并非其案涉执法行为导致,西乡塘公安分局案涉接处警行为与何敏敏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其中一起行政诉讼二审开庭
未当庭宣判
6月17日下午,何先生夫妇起诉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一案二审开庭。
此前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南分局在两次警情中均存在违法。
针对何敏敏9月22日的报警事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认定林某康构成非法入侵住宅,威胁人身安全且情节较重的行为,作出合并执行行拘十五日、罚款500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从笔录可以看出,林某康和何家姐妹均认为林某康入室后有毁坏财物行为,但被告未对其毁财行为作出认定,也未调查是否达到应受行政处罚标准,应当认定江南分局未对该报警事项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沙井派出所不受理何敏敏2024年10月13日报警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信息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自认何敏敏曾向江南分局下辖的沙井派出所报警,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沙井派出所曾对何敏敏的报案情况及时受理和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故该院认定被告未对何敏敏的报警行为进行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何敏敏13日晚首次报警的回执(图源 受访者)
此外,针对家属提出的行政赔偿,一审法院也认为,沙井派出所处警行为和受理报案行为均发生在何敏敏被害之前,与其被林某康杀害的结果没有关联性,不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江南分局2024年9月22日未对死者报警事项全面调查处理的行为违法;江南分局2024年10月13日不受理死者报警行为违法;驳回何先生夫妇其他诉求。
17日晚,在庭审结束后,何先生告诉记者,当天的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未当庭宣判。